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881号
杨心忆:
本院受理原告徐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心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徐晔借款1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心忆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