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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元举诉被告梅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4417

梅春雪

       本院受理王元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44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梅春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元举借款1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元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梅春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一月三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