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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进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日期:2022-1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执1504号之一

任进宁

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111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对你承租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滨江馨园4-18-401、402、501商铺内的健身设备等物品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滨江馨园4-18-401、402、501商铺内的健身设备等物品的评估报告。经评估该批建设设备物品价值人民币780583.3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评估报告,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在司法平台拍卖该批建身设备

    特此公告

  〇二二十二十九

 

 

 

承办法官:张开河

联系电话:025-837687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