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执1504号之一
任进宁:
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1)苏0111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对你承租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滨江馨园4-18-401、402、501商铺内的健身设备等物品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滨江馨园4-18-401、402、501商铺内的健身设备等物品的评估报告。经评估该批建设设备物品价值人民币780583.3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评估报告,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在司法平台拍卖该批建身设备。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张开河
联系电话:025-837687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