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483号
何启兵:
本院受理原告孙庭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何启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庭山货款179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79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8元、保全费1445元,合计53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启兵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