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芹诉被告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432

严武

本院受理张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严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芹返还借款2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严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二十四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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