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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雍敬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2-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402

雍敬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雍敬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5839.4元,违约金:318.2元,公共能耗费:525元,共计:6682.6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十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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