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067号
余天乐:
本院受理原告戴珊诉被告余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余天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戴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8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总额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余天乐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