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仕虎诉被告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766

邢明

原告王仕虎诉被告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3766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邢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仕虎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仕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元,由被告邢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一月二十五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