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880号
江苏迈图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魏静、冯博、冯少、冯子忠、晋新霞诉被告江苏迈图建设有限公司、王恒洲、南京恒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18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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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