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魏静、冯博、冯少、冯子忠、晋新霞诉被告江苏迈图建设有限公司、王恒洲、南京恒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1-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880

江苏迈图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魏静、冯博、冯少、冯子忠、晋新霞诉被告江苏迈图建设有限公司、王恒洲、南京恒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18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一月二十五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