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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韩龙明诉被告林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489

林祥云

原告韩龙明诉被告林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3489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林祥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韩龙明借款本金16616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6616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龙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林祥云负担3623元,由原告韩龙明负担27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一月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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