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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金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滕远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890

滕远雯

       本院对原告南京金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滕远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3890号民事判决被告滕远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金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163.6元,公摊水电费448元,合计4611.6驳回原告南京金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滕远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十六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