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223号之一
陈发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张圩种植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诉你及王全国、吴春旭、成兴红、南京富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陈发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全国、吴春旭、成兴红、南京富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陈发泉、陈发建向原告支付2020年、2021年度钢架大棚合作租金774496元、生活用房租金38400元、违约金77449.60元,合计890345.60元;2、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王全国于2014年2月1日签订的《南京张圩种植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钢架大棚合作开发协议》,六被告将位于张圩村汪家渡组片区面积为242.03亩的334个钢架大棚及8间生活用房清空并返还给原告,并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大棚合作租金及生活用房租金(具体为2022年1月1日起至被告方实际返还钢架大棚及生活用房之日止,按照钢架大棚每年387248元、生活用房每年19200元标准计算租金);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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