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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陆再兴诉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530

马超:

本院受理原告陆再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53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再兴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自2021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364元,由被告马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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