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强清16号
本院审理的南京市浦口区商务局申请江浦县物资储运经营公司(简称物资储运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中,物资储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物资储运公司清算报告,称清算组未能接管到物资储运公司的证照、印章、财产、账册、文件等任何材料。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物资储运公司有任何财产,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请求本院确认物资储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物资储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物资储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物资储运公司进行全面清算,物资储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物资储运公司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另行要求物资储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江浦县物资储运经营公司清算报告;二、终结江浦县物资储运经营公司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