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475号
杨东、李振威、郑世旭: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贝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杨东、李振威、郑世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33248.16元,并支付违约金6326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杨东、被告三李振威、被告四郑世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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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