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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波诉被告夏紫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0-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570

夏紫阳

本院受理原告刘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57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紫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波借款本金16000元及逾期利息1319.76元,合计17319.76元;二、驳回原告刘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夏紫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十六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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