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明友诉被告谢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938

谢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友诉被告谢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2695元(本金120000元,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2年2月5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4日止利息为2695元;本金120000元,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2年9月5日其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十六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