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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龙福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0-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889

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龙福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88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龙福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623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6148.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87.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八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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