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闵祥兵诉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利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0-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634

姚利朝

本院受理原告闵祥兵诉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利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15000元,并要求被告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按LPR利率标准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十九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