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326号
莫念初:
本院受理原告龚仁霞诉被告莫念初、葛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葛平在所得财产280970元范围内对原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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