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405号
朱洪川: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2020年3月9日原告李荣春与被告朱洪川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于2022年9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朱洪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购房车款7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荣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洪川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