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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日期:2022-10-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破27

 

本院根据赵阿平的申请,于2022年9月29日裁定受理南京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依法对润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润海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17日前向管理人(邮寄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305号2幢18层;联系人:周慧霞;联系电话:1381395506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11229时30分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第十二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润海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管理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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