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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高健诉被告李书琦、杨连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0-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908

李书琦、杨连芸

本院受理原告高健诉被告李书琦、杨连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书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高健砂石货款20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高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健负担314元,被告李书琦负担44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