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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定国诉被告卢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0-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184

卢胜利

原告赵定国诉被告卢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3184民事判决书被告卢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赵定国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元,由被告卢胜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月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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