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953号
南京体亦优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金玲诉被告南京体亦优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定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2.判定被告返还原告剩余课程费用人民币2058.75元;3.判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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