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339号
丁勇:
本院受理原告鲁俊诉被告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252124元的本金及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5212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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