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138号
王超:
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敏借款本金9251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9251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38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267元,被告王超负担2113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