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667号
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伢诉被告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17929.42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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