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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内蒙古明鸿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心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9-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612号

黄心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明鸿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心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南京锐辛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106525.86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4日;以106525.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九月二十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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