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666号
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童玲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9425元;2、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货款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