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603号
南京春秋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春秋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