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姚安才诉被告樊天明、郭成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073号

樊天明:

本院受理姚安才诉你、郭成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07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天明、郭成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姚安才办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园胜路1号4幢二单元405室不动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姚安才名下,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郭成银负担;

二、驳回原告姚安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成银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姚安才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