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唐正龙、张月、颜兰、唐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8-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2500号

张月、颜兰、唐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唐正龙、张月、颜兰、唐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正龙、张月、颜兰、唐学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8946.76元,利息4339.56元,罚息295.88元(截止2022年4月1日),以及自2022年4月2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浦口区上城路2号弘阳旭日上城二区21幢2单元2905室)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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