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914号
江苏久悦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靓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元、入场费20000元、5月1日至5月24日租金9000元、5月1日至5月24日管理费100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35400元(按照年租金的30%计算),合计85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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