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290号
郑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被告郑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3300元和违约金(以1386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日起按照1‰每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4月26日,暂计2009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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