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67号
南京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启成:
本院对原告高永龙诉被告南京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启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启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高永龙违约金20600元;二、驳回原告高永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元,由被告汪启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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