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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腾浩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王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6-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1662

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王鸿亮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浩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王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于2022年3月12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货款定金10000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440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其单方承诺“如不是原装正品假一赔十”款项150000元。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币128.28元(暂计至2022年3月30日。应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为止);上述五项暂共计人民币294128.28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2)苏0111民初166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反馈表、2022)苏0111民初1662号-1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十三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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