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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董文彬诉被告蔡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6-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927

蔡永松

原告董文彬诉被告蔡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927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蔡永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董文彬借款39000元;二、驳回原告董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董文彬负担25元,被告蔡永松负担7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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