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乙加波诉被告王德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6-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267

王德忠

本院受理原告乙加波被告王德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机械台班费(含操作人员工资)2452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延迟支付原告费用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