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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钱常旺、闫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6-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1962

钱常旺、闫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二被告清偿原告全部借款本金598995.41元,利息10577.26元,罚息284.58元,合计609857.25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2、判令第一、二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36000元及诉讼费用;3、判令原告有权就第一、第二被告名下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天华北路6号天润城第十四街区11幢2单元1505室不动产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担保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对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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