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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观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颐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6-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5188号

南京市颐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观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颐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市颐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观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款20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南京市颐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月一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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