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144号
马金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利特维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金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利特维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利特维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马金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