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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永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5-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885

李永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永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理赔款41066.59元;

二、被告李永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费852.66元;

三、被告李永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违约金(以41066.5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永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