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汪德志诉被告邓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5-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1970

邓启松

本院受理原告汪德志诉被告邓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借款的利息暂计2406.25元(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及利息(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九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