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970号
邓启松:
本院受理原告汪德志诉被告邓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借款的利息暂计2406.25元(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及利息(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