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艳萍诉被告杜兴浪、第三人南京银城惠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5-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1633号

杜兴浪、南京银城惠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艳萍被告杜兴浪、第三人南京银城惠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车位租金:2100元,水费:554.07元、电费:753元、物业费:2608.8元,共计6015.87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期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五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