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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东恒杰必克数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5-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713号

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明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东恒杰必克数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900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即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间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6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