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611号
谭晨:
本院受理韩德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谭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韩德翠返还借款本金59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9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原告已预交663元),由被告谭晨承担,被告谭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韩德翠663元,并向本院缴纳663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