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韩德翠诉被告谭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611号

谭晨:

本院受理韩德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谭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韩德翠返还借款本金59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9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原告已预交663元),由被告谭晨承担,被告谭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韩德翠663元,并向本院缴纳663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