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228号
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白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货款38396151.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3794706.9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以3908015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以38396151.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白东升对被告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92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245元,由被告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白东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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