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郭青诉被告湛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2-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0111民初3829号

湛华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青被告湛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8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十七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