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641号
赵之勇:
本院受理原告侯孝兵诉被告赵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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